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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否包括盗刷亲属卡?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核心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而,对于"他人"是否包括亲属关系人,尤其是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判例。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他人"通常理解为持卡人以外的自然人。但亲属关系是否影响"他人"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亲属卡本质仍属于他人财产,盗刷行为符合冒用特征;另一种则认为亲属间存在财产混同或授权可能,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主观恶意。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案例中倾向于前者,明确亲属关系不当然阻却犯罪成立。

司法实践中,盗刷亲属卡案件的判决差异较大。部分法院以"家庭成员间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刑事立案,而更多判例则严格依据信用卡管理法规,认定未经授权的刷卡行为构成犯罪。例如,某地法院曾对配偶盗刷对方信用卡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强调信用卡的专属性与金融管理秩序的保护。这种分歧反映了法律适用与社会伦理的冲突。

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盗刷亲属卡是否入罪需考察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二是刷卡行为是否获得真实授权;三是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亲属卡存在主附卡关系,这种情况下附卡持有人可能具有形式上的使用权,但超出约定范围的消费仍可能涉嫌违法。

社会效应层面,将盗刷亲属卡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范围,有助于维护金融信用体系,但也可能引发家庭矛盾刑事化担忧。法律应当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之间寻求平衡。未来立法或可通过明确"恶意透支"与"善意使用"的界限,细化亲属间信用卡使用的法律责任。

综上,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原则上应包括盗刷亲属卡行为,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司法机关应统一裁判标准,同时引导公众规范使用亲属信用卡,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