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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涉案千万构成诈骗还是虚假广告罪?​​

近年来,随着直播电商的迅猛发展,虚假宣传问题日益突出。当涉案金额达到千万级别时,如何准确界定行为性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虚假广告罪,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而虚假广告罪则侧重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在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侵害法益上存在明显差异。

主观故意是区分两罪的关键。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往往通过虚假承诺、伪造数据等手段诱使消费者支付款项,事后并无实际履行意愿。虚假广告罪的行为人则更多是为了扩大销售、提升声誉,虽然存在虚假宣传,但通常仍有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意图。

涉案金额千万的规模通常已达到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单纯金额高低并非唯一认定依据。还需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事后处理态度以及消费者实际损失情况。如果行为人完全不具备履约能力,或收款后逃匿、挥霍资金,则更倾向认定为诈骗罪。

社会危害性方面,诈骗罪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量刑通常较重;虚假广告罪则更侧重于扰乱广告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量刑相对较轻。千万级别的涉案金额往往造成广泛的社会负面影响,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和退赔情况。

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件的定性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避免将一切虚假宣传行为简单归为诈骗犯罪,也要防止以虚假广告罪轻纵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建议办案机关重点审查直播内容真实性、商品实际价值、资金流向及行为人后续行为等关键证据。

消费者在遭遇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保存直播录屏、交易记录等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公安机关报案。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直播平台的合规管理,完善事前审查和事后追责机制,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