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惯犯在量刑上是否有区别?
在刑事司法领域,累犯与惯犯是衡量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尺。尽管二者都指向重复性犯罪,但其法律内涵及对应的量刑原则存在本质不同。累犯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认定具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法律后果;而惯犯更多是一个犯罪学上的概念,在量刑中作为酌定情节发挥作用。这种区别根植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与刑事政策考量。

累犯的认定,核心在于时间与罪过的法定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一般累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同类之罪,则构成特殊累犯。一旦成立累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法官在量刑时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这体现了刑法对不思悔改、再次挑战法律秩序行为的严厉惩戒态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加重刑罚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
惯犯,或称常习犯,并非一个精确的刑法条文术语,而是对具有犯罪习癖者的描述。它指的是行为人因心理或习惯上的倾向,长期、反复实施同一种类或相似种类的犯罪行为,如惯偷、惯骗等。认定惯犯不依赖于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也不受固定时间间隔的限制,关键在于通过多次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根深蒂固的犯罪倾向和生活方式。在量刑上,惯犯情节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官需要综合考察犯罪次数、时间跨度、行为的一贯性、犯罪动机的顽固性等因素,来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改造难度,从而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决定从重的幅度。这赋予了司法者更大的裁量空间,要求其进行更为精细化的个别化评判。
二者的量刑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约束力与评判重心上。累犯的量刑是“法定必须从重”,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侧重对“再次犯罪”这一法律事实的回应。惯犯的量刑是“酌定可以从重”,具有灵活性和个案性,侧重对“犯罪习癖”这一人格状态的评估。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行为人可能同时符合累犯与惯犯的特征,此时会在法定从重的基础上,再叠加酌定从重的考量,体现出刑法对极高人身危险性犯罪分子的从严惩处。
累犯与惯犯在量刑上的区别,反映了刑法精密化与个别化的双重追求。对累犯的法定从重,捍卫了刑罚的威慑力和法律秩序的刚性;对惯犯的酌定从严,则深入行为人人格层面,致力于实现更有效的社会防卫和犯罪矫正。正确区分与适用二者,对于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具有至关重要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