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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虚假司法文书构成何罪?​​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因其强大的图像、音频与视频合成能力,在多个领域展现出应用潜力。然而,当这项技术被恶意用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特别是司法文书时,其性质便从技术探索滑向了违法犯罪深渊。司法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令等,是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的正式载体,具有法定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伪造、变造行为,都是对国家公权力和法律秩序的悍然挑衅。




从刑法视角审视,使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虚假司法文书,其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多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的风险。核心可能触及的罪名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文书是典型的国家机关公文,利用深度伪造技术进行仿制,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其“伪造”行为因技术的逼真性而更具欺骗性,社会危害更大。

其次,该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制作虚假司法文书的目的在于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虚假文书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例如骗取合同签订、逃避债务、干扰案件审理等,且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则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时,伪造文书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处理。

根据具体案情,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例如,若利用虚假司法文书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若在诉讼活动中,向法庭提交伪造的司法文书作为证据,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司法公正,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若行为人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此类伪造,处罚将更为严厉。

深度伪造技术制作虚假文书的社会危害性远超传统伪造手段。其高度仿真的特性使得甄别难度极大,可能成功欺骗专业人士、相关机构乃至智能审核系统,导致错误判决、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它侵蚀社会赖以运行的信任基础,破坏司法权威,使公众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产生普遍疑虑,动摇法治根基。

面对这一技术带来的新型挑战,法律与技术必须协同应对。在立法与司法层面,需进一步明确利用新技术实施传统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适时考虑增设或修订相关条款,加大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技术层面,应积极研发和部署针对深度伪造内容的检测、溯源与预警技术,提升司法机关和关键部门的鉴伪能力。同时,加强公众法治教育,提升全社会对新型技术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虚假司法文书绝非技术中性的尝试,而是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它跨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规制。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红线意识,确保技术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共同维护清朗的司法环境与稳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