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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境外赌博网站代理抽成属于开设赌场罪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跨境网络赌博活动日益猖獗,其中组织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并从中抽成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开设赌场罪,关键在于对其行为模式、主观故意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综合判断。我国法律对赌博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利用网络手段组织、招揽赌客并牟利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制。




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建立、经营赌场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资金、技术支持等行为,并以此牟利。传统意义上的赌场具有物理空间属性,但司法实践早已将网络虚拟空间纳入“赌场”的范畴。只要行为人提供的平台或服务本质上具备了聚众赌博、设定赌局、接受投注、结算赌资等功能,即可被认定为“赌场”。

组织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并抽成的行为,其本质是为境外赌博平台在中国境内发展下线、招揽会员。代理通过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等渠道推广赌博网站链接或账号,吸引他人注册、充值、投注,并根据下级会员的投注额或亏损额按比例获取佣金(即抽成)。这种行为虽然不直接运营赌博网站的后台系统,但其作用是为赌博平台扩大客源、增加赌资流量,是整个赌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代理抽成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场地服务、人员招募、推广宣传等直接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代理的推广和招揽行为,正是典型的“推广宣传”和“人员招募”,为赌博平台的运营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其主观上明知所推广的是赌博活动,并以获取抽成作为牟利目的,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已形成较为统一的尺度。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即使赌博网站的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只要代理行为发生在境内,其发展会员、结算抽成等关键环节与国内产生连接,我国司法机关便具有管辖权。代理的抽成比例、发展的会员数量、涉及的赌资总额等,都是量刑时考量的重要情节。

此类行为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一旦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规定,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抽成数额巨大、发展会员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刑罚将更为严厉。除了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可能面临追缴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金等附加处罚。

组织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并从中抽成的行为,因其为境外赌博活动提供了关键的推广和引流服务,并以此牟利,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境性并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公众应清醒认识到参与、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严重法律风险,自觉抵制赌博恶习,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