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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吗?​​

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原则上不再承担相互扶养义务。但法律针对特殊情况设有规定,保障离婚后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当一方患病或陷入经济困难时,另一方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仍需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包括医疗费用的支付。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种“适当帮助”通常指经济上的支持,其形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提供财物等。医疗费作为维持生命健康的重要支出,在特定情形下可被纳入经济帮助的范畴。判断是否构成“生活困难”,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财产收入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若一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且自身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便可能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除了经济帮助制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也可能明确约定医疗费分担条款。若双方在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约定,离婚后一方患病另一方需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则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若预见到一方未来可能因疾病陷入困境,也可在判决中责令另一方预留必要费用或承担后续医疗支出。这种约定或判决是基于双方自愿或司法裁量,效力明确,执行力强。

支付医疗费并非无限期或无条件的责任。法律强调“有负担能力”,即要求支付方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若支付方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承担额外费用,可依法请求减少或免除支付义务。经济帮助一般以离婚时一方存在困难为前提,若离婚后经过多年,一方才患病,且期间双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难以追溯要求原配偶承担医疗费。权利方也应在合理时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丧失。

实践中,要求支付医疗费需提供充分证据,包括离婚证明、患病诊断、医疗费用单据、自身经济困难证明及对方负担能力证明等。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理方案。

离婚后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具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核心在于证明自身生活困难且对方有负担能力。通过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经济帮助制度,可为患病方提供一定保障。当事人应理性评估自身情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同时秉持相互体谅的原则,妥善处理离婚后的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