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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中教唆粉丝网络暴力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主播为博取流量突破道德底线,在直播过程中公然煽动粉丝对特定对象实施人肉搜索、恶意举报、侮辱谩骂等网络暴力行为。这类行为首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然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性、规模化的网络暴力教唆行为,司法机关已有多起追究刑事责任的成功案例。




在民事责任层面,教唆者需与直接实施侵权的粉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教唆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当网络暴力导致受害者出现严重精神疾病或自杀等极端后果时,教唆者可能面临更重的赔偿责任。

此类行为的危害性体现在多个维度。对受害者而言,密集的网络攻击会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对社会而言,这种教唆行为污染网络环境,破坏公序良俗,加剧社会对立。特别是当教唆对象涉及未成年人时,造成的伤害往往更为深远。近期多个案例显示,网络暴力教唆已从个人纠纷延伸至商业竞争、舆论操纵等领域,呈现出组织化、产业化特征。

防治网络暴力教唆需要多方协同努力。网络平台应当完善实时监控机制,建立快速响应通道,对教唆暴力内容采取即时删除、封禁直播权限等措施。监管部门需细化网络直播行为规范,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应加强公众法治教育,提升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辨识能力和抵制意识。建议中小学开设网络素养课程,从源头上培养青少年正确的网络行为观念。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把握言论自由与侵权犯罪的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组织程度高、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唆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及时消除影响的个案,则可综合运用警告、教育、调解等方式处理。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逐步形成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为网络行为划定清晰边界。

构建清朗网络空间需要全社会持续努力。每位网络参与者都应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教唆暴力绝非无关紧要的“玩笑”,而是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行为。只有平台、用户、监管部门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蔓延,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生态环境。